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_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公正、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的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和《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

自治区科技计划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等。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科学、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评价与监督等。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实行 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地)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科技发展战略趋势和政策研究,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实施,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在广泛征求科研院所、企业、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单独或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申报主体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应通过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填报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反馈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组建议立项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从受理项目申请日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年度科技计划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将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列入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下达30天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实现 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 ;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 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使用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报告要求上报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年度报告。项目执行期1年以上的,每年11月底前上报项目年度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

中期评估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执行期2年以上(含2年)的,适时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可与年度报告同时开展。

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给予继续实施、调整项目、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实施:

(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

(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

(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意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在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可直接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调整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终止总结报告(包括: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项目终止原因、知识产权处置、经费使用情况、结余资金清退情况等内容)、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终止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方式,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完整验收资料上传至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超过6个月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的,自治区科技厅将终止项目,并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延期执行;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组织验收。项目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

(一)通过

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二)结题

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主要任务目标按照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

1.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目标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翔实,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的;

3.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的;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作出说明的;

5.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专家建议整改复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50天内,补充验收材料并提出复验。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保密的,按有关科技项目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规程、标准、论文、专著、样品等资料,应标注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 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活动,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置(30万元及以上)须纳入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

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切实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第七章  监督处置

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机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

第三十九条 严格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评估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评估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 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08〕12 号)同时废止。各计划类别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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