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评估工作,依据《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结合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实践,修订了《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原《细则》“第十三条中‘优秀’档次比例为15%左右,‘良好’档次比例为60%左右”删除。

  修改为:“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等情况,提出园区评估结果建议。评估结果经省科技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并公示后,采取适当方式发布。”

  2.将原《细则》“第十四条中省科技厅对‘优秀’‘良好’档次的园区给予差别性科技经费补助”部分删除。

  修改为:“第十四条 加大对评估优秀、良好园区的支持力度,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

  3.将原《细则》“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冀科农规〔2021〕2号)同时废止。”

  三、《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六章二十条,主要明确了评估组织、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纪律与监督等内容。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包括评估方式及周期、评估目的、评估指标、评估结果档次等,明确了坚持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组织。省科技厅负责园区评估的组织,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园区的评估组织工作。

  第三章,评估程序。包括确定评估工作安排、园区自评估、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初步评估、专家组会议评估、抽查或委托现场考察、科技厅党组研究确定等程序。规定了园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参加评估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评估结果运用。加大对评估优秀、良好园区的支持力度,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对评估园区、工作人员、评估专家、评估材料等提出了纪律要求和违规处置措施,以保障评估工作客观公正。

  第六章,附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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