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6 年 11 月,省科技厅联合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冀科政〔2016〕22号),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后,国家又相继出台文件,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断进行完善,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扩大范围、简化程序。为推动更好落实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成工作专班,对《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命名为《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项目鉴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出台的有关加计扣除政策,采取多种形式调研,召开了3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我省企业、专家、各市科技局的意见建议,借鉴吸收省外先进做法,形成了《项目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征求了各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已经过了合法性审查。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项目鉴定办法》修订后分为15条,分别是:第一条目的及依据,第二条对企业的要求,第三条鉴定的范围,第四条鉴定部门,第五条鉴定的内容,第六条鉴定系统,第七条鉴定程序和时限,第八条鉴定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第九条鉴定专家,第十条复核鉴定,第十一条对鉴定人员的要求,第十二条协同工作机制,十三条统计汇总,第十四条解释权,第十五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对比原办法增加了2条新的内容,合并了1条,总计多出1条。新增加的是:第十条、第十三条,合并的是:第七条鉴定程序和时限,是对原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补充、完善和整合。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提高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鉴定资金额度。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鉴定的金额由1000万元以下增加到企业年度研发费用项目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第四条)

  二是规定企业报送资料时限。防止出现5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企业不提交相关资料的情况。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有异议的,除向地市级科技部门发出异议函外,同时向企业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提醒企业自《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全部资料上传到项目鉴定系统。逾期未完整上传资料的,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第七条)

  三是地市级科技部门鉴定后,税务机关或企业仍然有异议,可以提交省级科技部门进行复核鉴定(第十条)。税务机关对企业承担的市级科研项目有异议的,应与市级科技部门充分沟通,确有必要的,可转请省级科技部门鉴定(第四条)。

  四是完善了协同工作机制。强调科技管理、税务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税务机关有异议、转请科技部门鉴定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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