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政策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 2021年,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实施两年来,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域组织认定7家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和25家初创型省新型研发机构,在促进产学研合作、建设研发平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优化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省科技厅结合国家、省关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的工作要求,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申报条件、管理评价、支持政策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明确,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办法》旨在进一步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内涵、建设运行模式、管理职责,完善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条件、评价程序及管理政策,实行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加强和规范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2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设立依据,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定位、建设运行模式及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是申报条件与程序部分。完善了初创型和成长型2个档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党建要求和绩效目标等内容,适当降低了机构的注册时限要求,增添了成长型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投入主体,明确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鼓励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向高水平发展。

  三是支持政策部分。明确省新型研发机构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可按照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享受相应的科技计划、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补助等支持政策。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部分。明确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年报统计监测制度、诚信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确定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应重新申报,否则取消资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省新型研发机构予以撤销。

  五是附则部分。明确解释单位、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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