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完善基层创新体系,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实际,省科技厅修订了《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1〕1号),形成了新的《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由“七章 二十六条”修改为“六章 二十四条”。修订主要是对原《办法》“第五章 综合评估”和“第六章 支持政策”内容合并,对原《办法》“第六章 支持政策”条款内容进行了调整。
1.将原《办法》帽头修改为:“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打造现代农业创新发展引领区和示范区,增强科技对建设农业强省的战略性支撑作用,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制定本办法。”
2.将原《办法》“第六章 支持政策”修改为:“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引导创新资源向园区集聚,同等条件下,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优先在园区布局、向园区倾斜。加大对评估优秀、良好园区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请建设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3.将原《办法》第七章修改为:“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冀科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园区建设管理原则、目标和《办法》主要内容。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了省科技厅、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申报主体等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审核。明确了园区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以及园区论证与审核程序等。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明确了园区自身管理机构、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等园区建设管理各方的主要任务,园区建设方向、目标与内容,园区年度报告与统计监测,园区调整与退出程序等。
第五章,综合评估。规定了园区评估周期、评估等次及相关支持政策,明确了不合格及无故不参加评估园区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附则。《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