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9年,省科技厅印发《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冀科政规〔2019〕1号),布局建设了一批科普示范基地,面向公众开展了有效的科普服务,有力推动了全省科普事业发展。但与民众对科普供给需求相比,我省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存在着内容形式比较单一、吸引力和感染力有待进一步提升等问题。今年11月初,我省以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名义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完善我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鼓励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符合新时代要求,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的科普基地。实行星级评定管理,引导基地突出地域、产业、学科等特色,增强科普服务能力。”。鉴于2019版管理办法试行期为两年,为推动全省科普示范基地的建设适应新时代科普工作要求,省科技厅今年年初组织专家着手文件修订。

  起草小组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深入30多家科普示范基地开展调研,召开2次座谈会,广泛征企业高校院所、专家的意见建议,借鉴吸收省外先进做法,征求并吸收了省科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省直30个部门、各市科技局意见,形成了《管理办法》

  二、框架内容

  修订后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25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至第四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科普示范基地分类、作用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为“分类与条件”,包括第五至第七共3条。将基地按功能分为综合场馆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人文自然类、其他类等5类,并明确了各类基地的认定条件;

  第三章为“申报与认定”,包括第八至第九共2条。规定基地申报受理和评审程序

  第四章为“管理与监督”,包括第十至第十七共8条。明确基地实行“年度申报、定期评审、分类指导、定期评价、星级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对各管理环节进行了细化,引导基地加强能力建设,突出特色,强化高质量科普供给;

  第五章为“职责与义务”,包括第十八至第二十一共4条。明确对基地依托单位的要求、基地自身责任和基地内部管理规定;

  第六章为“服务与支持”,包括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共3条。明确对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支持申报科普项目、参与省级科普活动,依法依规享受国家科普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为“附则”,包括第二十五条。明确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2019年版管理办法七章19条修改为七章25条,主要内容增加6一是新增科普示范基地的分级(省级、市级和省级专题特色等)和分类(按照国家标准《科普资源分类与代码》重新划分五大类别)(第二条)。二是新增省级科普示范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科普基地申报(第十九条)的内容。三是根据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增加了4条星级管理的内容,分别是评定星级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开展星级评定应遵循的原则(第十四条)、星级评定内容与指标(第十五条)和星级动态调整程序(第十六条)

  此外,在第一条制定依据中增加了中共中央办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河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措施》的内容;原第四章“职责与义务”与第五章“监督与管理”顺序进行了对调,对“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明确由“常年申报”改为“两年申报评审一次”“首次评审时确定其星级并实施动态管理。按照综合影响力分为一至五星级五个级别,最高级为五星级。”(第十条);对取消“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资格的,明确“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十七条)。

《河北省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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