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_
各市、县(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一种功能定位、组建方式、运行机制等不同于传统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组织,成为创新主体的重要力量。为了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集聚创新资源,增强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的决策部署,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
备案支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主体的生力军。为大力培育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资源市场化配置效能,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区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举办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多元投资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培育、指导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拟备案单位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申请,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初审推荐,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备案单位须在宁夏境内注册运营两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宁夏,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具备基本研发条件。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固定场所。
(三)拥有明确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集聚、科技企业孵化、公共技术服务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
(四)实行灵活开放体制。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体制、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企业化的分配机制和开放化的用人机制等。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备案。申请备案的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推荐。申请单位所在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备案。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每三年对备案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复核,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备案期内发生失信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予以惩戒和追责。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坚持区、市、县三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自治区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第十二条 首次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根据其建设投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机构开展研发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科研事业单位支持政策,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四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自治区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经费,自治区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已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其他专项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自治区人才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使用国有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或利用自有资源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测、设施共享等创新服务,可享受科技创新券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家级科研机构、高校、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等来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采取“一事一议、一院一策”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