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_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培育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
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是支撑引领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为大力培育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有固定场地、设备条件和中试服务能力,围绕新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等中试需求,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二次开发实验的服务实体。
第三条 鼓励各类园区以及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行业骨干企业依托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研究服务。
第四条 补助条件。申请补助的中试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补助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自治区境内注册且正常经营满两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
(三)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软硬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固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有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熟化方案和工艺规程以及控制生产质量的能力。
(五)具备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规的收费标准,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具有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案例,对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近两年中试服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第五条 补助程序。中试基地补助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审核。
(一)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补助申请书》,并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联合共建协议(非共建无需提供)、技术合作协议、设备清单。
2.中试基地所在地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可的安评、环评报告。
3.近两年科技成果中试、转化情况等佐证材料。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试基地投资决算和近两年财务专项审计报告。
5.中试基地管理制度等。
(二)推荐。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审核。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中试基地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补助标准。自治区按不超过中试基地建设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投资总额不包括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七条 获得补助的中试基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将中试基地补助工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研诚信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