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精神,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缓解科技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宁夏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补助资金在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补助方式分为贷款利息补助、担保费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和科技保险保费补助。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政策,牵头遴选科技金融合作机构,征集科技金融补助需求,开展补助测算工作,提出补助建议,下达补助计划。

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金融补助受理、审核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科技金融补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两年未发生严重失信、违法行为。

(二)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近两年参加宁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以及宁夏创新挑战赛对接成功的企业。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2%。本年度取得本条款(二)规定资质或奖项的企业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四)申请补助的贷款、担保、知识产权评估、科技保险业务是在科技金融合作机构发生的。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予补助:

(一)企业法人(经营者)的个人贷款、担保、保险。

(二)发生逾期、欠息的贷款。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

(四)已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贷款、担保、保险。

第六条 贷款利息补助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息补助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50%确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其他企业利息补助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50%确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订单、股权、预期收益质押取得的贷款以及以国家、自治区审核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的贷款,利息补助按照不超过贷款发放时LPR确定,年度补助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

第七条 担保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确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的90%确定,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保险补助标准。

(一)对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按照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对承保科技保险的保险机构,按照科技保险金额的5‰予以补助,年度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获得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保险费补助和利息补助。

第三章 补助程序

第十条 科技金融补助实行长年受理、分批下达。申请企业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科技金融补助”模块填写科技金融补助申请书、签订补助承诺书并上传以下附件材料。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宁夏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宁夏创新挑战赛对接成功的证明材料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文件。

(二)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申请利息补助的,提供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利息单、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以及企业征信报告。

(四)申请担保费补助的,提供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担保费付款凭证、担保费发票以及企业征信报告。

(五)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的,提供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评估费付款凭证、评估费发票以及企业征信报告。

(六)申请科技保险补助的,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付款凭证以及保险费发票。

第十一条 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汇总推荐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金融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测算,提出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商自治区财政部门后提交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补助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应严格遵守科技金融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金融补助申请企业、审核人员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在补助申请、审核等过程中应恪守诚信、履行义务、奉行准则。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研诚信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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