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和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4日


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科学技术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厅字〔2020〕4号)的要求,以及省级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级职称及以上的科技人员到乡村提供科技服务,为脱贫县培养属地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以及省级配套部分的“三区”科技人才支持计划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要集中用于支持县(市、区)的科技服务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和促进项目、资金、技术、成果等创新要素向县域聚集,突出支持选派对象和受培人员,不得用于其他事项。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派出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派出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建立面向结果的考核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资金分配流程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合理测算补助资金需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建议。
  (二)编制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运行监控。
  (三)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依责监督,指导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
  (四)按规定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会签和资金拨付,做好财会监督、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位是资金的使用主体,应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每年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技术需求征集通知,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乡镇技术需求的征集,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发布。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征集的技术需求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科技特派员申报通知,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与科技人员对接申报,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条件审核(职称、岗位、诚信)、汇总、公示。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派出单位、选派人员签订三方协议。每年6月末之前完成协议签订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三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包含选派工作经费和培养工作经费。选派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补助,培养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
  第九条 选派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选派对象为受援单位提供科技服务、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具体开支范围包括交通差旅费、保险费、培训费、材料费等。
  第十条 培养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培养“三区”县本土科技人员和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人员,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育培训费、受培人员食宿补助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支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严禁使用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以选派对象为单位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选派对象和培训机构报销专项资金的票据应与项目活动内容一致,并且支出额度与实际相符,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其所报销的票据真实合理可复核。
  第十四条 选派工作经费和培养工作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与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选派对象因故终止服务,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编制财务报告,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原渠道收回,并按照省财政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派对象无故终止服务或拒不完成选派三方协议,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其选派任务,并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专项计划实施期间出现选派对象因故终止服务、培训任务调整、培训机构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选派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当及时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章 资金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工作。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县(市、区)每半年开展科技特派员绩效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各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专项资金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省科技厅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和财务管理。各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加强对本单位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各派出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专项财务检查:
  (一)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其他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终止选派和培训任务、取消选派和培训资格、追讨违规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鼓励市、县两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大对选派和培养工作的支持力度,适当增加选派和培养工作经费,并设立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为各级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颁布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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