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的通知》落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创新型龙江建设,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创新得支持,失误能宽容”的社会氛围,结合我省科技创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鼓励创新。充分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及市场规律,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市场运行机制,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支持和保护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激励广大科研人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对勇于探索、先行先试、挑战未知而出现的失误错误,未达到预期的行为与弄虚作假、明知故犯、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
——依法依纪,容纠并举。注重建章立制防错纠错,构建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动态监管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实时预警提醒,明确法律法规主体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追责,确保容错免责在科研诚信红线、法律法规底线内进行。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三条 容错免责的适用主体及范围:使用我省科技财政资金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在开展探索性强的科研活动、成果转化以及创业投资等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申请进行容错免责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学把握容错情形,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经认定可以给予容错:
(一)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看问题性质与后果影响,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纪。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狠抓落实、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失职渎职出现错误,没有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二)符合科学决策程序。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还是个人专断、隐报瞒报。经过充分论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不存在乱作为、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以及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
(三)没有谋求私利。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一心为公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没有打着改革的旗号假公济私,为个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不正当利益。
(四)主动担当作为。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在推动科技项目与重点工作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误错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实施自主创新。看客观条件,因不可抗拒力还是主观故意。科技创新活动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技术、新模式,因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的;企业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入大、投资周期长,因市场变化等因素未实现预期收益的;推动产业结构与企业转型升级,在新领域积极探索技术创新,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符合投资方向和要求。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基金高质量发展;在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子基金或所投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对于投资本金未全部回收,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明显、产业化水平提升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处理的主要情形如下:
(一)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在没有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前提下,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二)对探索性强的科技项目,原始记录及相关材料证明承担项目的组织和科研人员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第三方评议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予以结题,不纳入科研失信管理。
(三)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律,符合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定责,对基金从业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向评价,督促管理人员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四)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负责人已按照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获取不当利益的,不承担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六)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七)因不可预见因素,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导致研发成果进一步产业化没有意义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容错免责工作的调查核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科研人员或单位、科技型企业与资金管理机构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启动追责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或项目实施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的,可向发布政策责任单位、下达科技项目的省、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容错免责认定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二)申请受理。收到容错免责申请后,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申请是否符合容错免责情形进行研判,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反馈受理意见。对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问责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前和责任追究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主动启动容错免责程序。
(三)调查核实。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容错免责适用情形,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研判,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辩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研判。一般容错申请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调查核实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和听证等时间不包含在作出决定的时限内。
(四)审核认定。根据调查核实及专家评估情况,在与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后,相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容错免责申请进行集体审议,作出是否容错免责的决策认定,并予以10天公示。
(五)申诉复查。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诉;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
(六)反馈归档。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免责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相关资料统一归档,涉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作标注。对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纠错机制
第七条 强化对科技创新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进一步推动党中央对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我省落实落地。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的督促指导,解决体制机制及政策创新方面问题。对科技创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对不落实、不执行科技创新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调整变更报备、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等制度,推行科技计划项目关键节点“里程碑”式管理,加快科技计划项目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完成程度。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完成、经费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 纠错具体程序:
(一)启动纠错。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容错认定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启动纠错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
(三)谈话问询。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谈话问询,听取陈述意见。
(四)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未及时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致使后果加重或同一错误再次发生的,给予严肃处理。
(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汲取教训,落实长效举措,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被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时不作负面评价。
对已认定为容错免责的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退回财政,企业出资方资金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为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人员,需对失败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失败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整理后于每年12月底集中报送省科技厅存档。省科技厅结合科技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失败科技活动的科学价值,为后续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时,将容错免责事项数量、目标偏离程度等因素,作为相应科技专项资金总额、项目支持数量与支持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商请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研讨全省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工作,及时通报沟通科技创新容错纠错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解决方案。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创新容错纠错免责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策的激励引导和保障支持作用,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建立健全宽容失败和全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完善分层分级责任担当机制。科技计划承担单位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容错免责申请的审核把关,强化过程管理和风险防范。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敢于为科研人员的探索失败担当责任,切实推进容错免责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形成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健全诚信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动态更新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库,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有效运行。对有关单位、个人恶意申请容错免责、弄虚作假等行为记入科研失信名单进行惩戒。
第十六条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用多元方式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政策的宣讲和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奉献精神,树立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学术品格,大胆探索、挑战未知,争做创新型龙江建设的奉献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方、本系统科技创新容错纠错管理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