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省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 60 条》(黑办发〔2022〕2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9月5日


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


  为支持我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推荐和初核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资金兑现、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工作。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在首次评估期前(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给予牵头单位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
  (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政策兑现环节,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以国家科技部发布通知为准。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依托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材料,申请政策兑现。
  (二)审核。
  1.省科技厅依据国家科技部或主管部门转发的科技部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批复文件或发布的新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
  2.省科技厅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提出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有科技部批准建设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文件,或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设分支机构文件并报科技部备案同意。
  (2)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分支机构资金、固定资产等实质性累计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
  (4)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支机构不作要求),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5%;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分支机构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5)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并同步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
  (五)资金使用。奖补对象应与省科技厅签订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奖补资金应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使用。
  五、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请兑现本细则有关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省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质量审核,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围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区域创新、人才引进等环节严格设定目标,做好资金与绩效目标匹配度核定工作,提高资金产出效益。
  (四)省财政厅要加强财会监督,做好对奖补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要依责监管,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奖补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五)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在首次评估期前迁出黑龙江省的,须退回奖补资金。
  六、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与《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保持一致,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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