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10号)的相关要求,规范海南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切实推动各有关管理单位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海南科技资源共享使用效率,为海南科技创新提供有利支撑,海南省科技厅印发了《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印发背景和意义

   大型科研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近年来,全国大型科研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大型科研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大型科研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大型科研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2014年以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的有关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性文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大型科学仪器管理单位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将政府预算资金投入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纳入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开放共享,对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起开放共享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机制。

在此背景下,海南省科技厅于2020年印发了《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相关制度,2022年3月海南省科技厅 财政厅修订完善了《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对有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并结合科技部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试点工作的成果情况,将海南省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工作纳入计划,并在参考研究了科技部和有关兄弟省份的做法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3年正式启动海南省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考核工作。

二、《办法》亮点

本《办法》充分参考了科技部自2019年以来对全国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经验成果,较好结合了海南本身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现状特点,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试点现行、分步分类的组织方式。对大型科研仪

器开放共享工作成效的考核是非常专业化、系统化的工作,面临的环节复杂多样,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预算资金投入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的情形复杂,涉及的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仪器的管理单位类型复杂。既涉及中央财政资金,也涉及省级财政资金和地方市县财政资金。既涉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也涉及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二是涉及的主管部门多,省一级涉及的主管部门就包括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发改部门等;三是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部门对仪器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条件强弱不一,开放共享力度不一,完善管理条件和健全基本管理机制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居于此现实情况,本《办法》设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组织渐进推进的原则,评价采取分类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所有50万以上财政资金购买仪器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均需参加评价,其余成员单位采取自愿原则。

 (二)对驻琼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进行了特别规定。2022年7月,结合多年考核试点经验总结,科技部办公厅印发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规范了对全国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驻琼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原则上都应参加国家级考核,且国家级考核标准起点高,海南在开展考核工作中本着节约成本的原则,《办法》明确不对此类管理单位进行重复考核,但认可其国家考核结果,对国家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档次的,享受海南的奖励政策,以达到鼓励先进带动后进的榜样作用。

(三)建立了以考促改的机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主管部门和仪器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大量的管理服务措施障碍,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效应。本《办法》主体贯彻了以考促改的指导思想,在具体措施上特别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提供了整改的时限,对于不重视整改,仍然不重视开放共享工作,连续两次被考核较差的单位和弄虚作假且考核较差的单位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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