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86政府信息公开/col/col64209/index.html政策/col/col64256/index.html规范性文件/col/col64258/index.html
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赣创发办字〔2022〕6号
有 效 性: 有效
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科技监督处
来源:江西省科技厅
发布日期:2022-07-10
赣创发办字〔202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委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江西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
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我省科技伦理治理,防范化解科技伦理风险,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1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省科技伦理行政管理体制
组建省科技伦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省科技厅承担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领域科技伦理制度完善、规范执行、审查监管、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伦理敏感领域,根据需要成立行业科技伦理委员会。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定期向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省科技伦理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创新主体落实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等创新主体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机构、责任人;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研判、审查监管、违规查处、宣传教育培训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引导科技人员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坚守科技伦理底线;督促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及规范标准,组织团队成员开展研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必要条件。(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按照规范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开展科技活动的单位及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技活动及科研内容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其中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按照国家制定的科技伦理规范及标准要求,由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或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专业性或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审查批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做到快速响应、迅捷处理。在南昌、九江、赣州、赣江新区等地先行探索建立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主要承担本区域内未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创新主体的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工作。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探索建立专业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主要承接本领域的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工作。建立科技伦理审查专家库,逐步加强科技伦理审查专业队伍建设。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逐步推动全省范围内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持依法依规加强科技伦理监管
在地方科技创新立法中落实科技伦理要求,逐步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谁主管、谁监管”,成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应当报本地、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及伦理审查中心的设立标准、运行机制、登记制度等履行监管职责,并完善相关认证机制、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清单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管,认真进行登记、复核伦理审查结果。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活动),应将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对科技伦理严重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统筹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涉及人、实验动物等科技活动的伦理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创新主体完善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对市场行为中的科技伦理违规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行为罚则,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科技活动的单位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本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查处问责;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活动)中涉及科技伦理违规的,由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本地、本行业科技伦理违规行为查处的指导和监督,区分情况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科技社团参与科技伦理治理
依托有关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推动设立省科技伦理学会,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研究,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撑。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构建约束行业内部的科技伦理行为规范守则,鼓励科技类社会团体与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风险研判、咨询等服务。(省科协、省民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视和加强科技伦理教育
支持南昌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农业大学、江西中医药大学、赣南医学院、宜春学院、九江学院、南昌医学院等高校,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开设科技伦理必修课程。鼓励其他高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伦理意识。完善科技伦理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伦理人才队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和落实科技伦理培训
用人单位要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内容;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事前要对相关人员开展科技伦理培训,引导开展负责任的创新和研究;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主办单位要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活动内容。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每年定期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开展培训。(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及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抓好科技伦理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科技伦理宣传力度,科学客观准确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化解科技伦理认知差异;注重运用新媒体技术加强科技伦理宣传。科技活动周、科技工作者日、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技活动期间,面向公众加大科技伦理的集中宣传力度。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传播科技伦理知识。(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及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正文内容下载:
江西省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江西省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