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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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科发计字〔2023〕98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12日

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推进科技兴赣六大行动,规范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江西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赣科规〔2021〕3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赣财文〔2022〕1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联合基金概念与范畴

联合基金是指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与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等联合资助方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的导向和辐射作用,引导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投入基础研究,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地区、企业、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基础研究的良好创新生态。

联合基金聚焦电子信息、有色金属、装备制造、新能源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力争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

二、组织方式

联合基金是省基金的组成部分,采用竞争择优方式组织实施,项目资助类别、资助强度、实施周期和限项要求等由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共同商定。

三、部门职责

(一)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负责对合作协议、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项目资金安排、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指南、项目评审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审定。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1.审定合作协议;

2.审定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3.强化联合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4.审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联合资助方

联合资助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在联合基金运行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1.与省科技厅签署合作协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研究经费。合作协议须就联合资助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协议执行等有关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2.与省科技厅共同商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资助计划,以及研究决定联合基金实施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经费管理

(一)出资方式

联合基金资助经费采取联合资助方单独出资或与省科技厅联合出资两种方式。与省科技厅联合出资的,省科技厅与联合资助方一般按照1:3的比例出资。

(二)冠名条件

联合资助方资助金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出资达到1000万元(实缴款项)以上的,可给予联合资助方基金冠名权,原则上冠名方式为“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其中“***”为联合资助方名称。

(三)经费拨付

联合资助方应按照合作协议及时将联合基金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当年度各类别项目经费分配可根据申请情况适当调剂。相关的组织实施经费由省科技厅和联合资助方管理并按省有关财务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管理。虚假承诺资金来源的,对联合基金项目予以撤销,一定期限内限制联合资助方申报省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记入“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予以联合惩戒。

五、项目实施

(一)确定项目类型

联合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重点项目等类型。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项目类型。

(二)征集指南选题

根据合作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围绕地方、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由联合资助方采用专家咨询、单位调研等方式,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建议。

(三)选题筛选论证

省科技厅根据资助的项目类型、条件等对选题进行筛选,组织资助领域专家论证确定选题,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形成指南方向。

(四)对外发布指南

省科技厅根据审定的选题,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对项目的申报条件、研究方向、科学目标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五)遴选项目立项

省科技厅制定遴选标准及遴选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严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流程,并根据评审结果、年度资助方向和合作协议要求,提出年度联合基金拟资助项目和经费建议。

(六)项目组织实施

联合基金项目拟资助项目审批、公示、异议处理、立项文件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签订等执行省基金项目有关规定。

(七)项目验收(结题)

省科技厅按照省基金项目有关规定做好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工作,并积极组织联合资助方参与,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符合合作协议要求。

(八)项目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联合基金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根据合作协议和联合资助方需求优化验收(结题)评价标准和指标,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省科技厅定期对联合基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六、成果管理与使用

(一)成果形式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有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软件、专利及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获得“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资助或作有关说明;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the Joint Funds of the Jiangx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 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

(二)产权归属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项目依托单位与联合资助方可以事先书面合同约定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联合双方应积极促进资助项目数据共享和研究成果在江西省的推广与应用。

本工作指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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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丨《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

【文字解读】《江西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工作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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