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全面助力我省“双减”工作,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贵州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贵州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促进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准入指引。

    一、适用范围

    在贵州省内,经属地县(市、区、特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综合实践活动(如计算机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准入指引,统称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培训内容相符,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培训机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章程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规定。

    2.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编写审核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

    (四)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

    (五)责任人

    1.培训机构应聘任校长,由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2.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董事会(理事会)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六)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场地设施

    1.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自有场所和租用场所都应提供满足开设培训机构条件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

    2.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培训场所,应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针对场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设备操作、消防安全、传染病预防和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2.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科技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九)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和培训材料等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并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科技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正式出版物或审核通过的自编教材,并应递交属地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选用正式出版物的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三、审批登记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举办者向属地县(市、区、特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县(市、区、特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审批登记部门制定。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实行“一点一证”,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审批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四、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自觉使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完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本准入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重新申请报批,对不达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附则

    本准入指引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依法明确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之日起实施。印发之日至实施之日期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特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特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本准入指引设置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市(州)可参照本准入指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市(州) 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

    解读链接:http://kjt.guizhou.gov.cn/zwgk/xxgkml/jdhy/zcjd/202209/t20220930_76620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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