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事业发展需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22年8月31日
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贵州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贵州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绩效管理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核下达资金;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向;
(二)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形式审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和立项;
(三)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包括绩效目标表,下同);
(五)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市(州)财政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配合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组织凝练项目,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贵州省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贵州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及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十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可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依照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征集引导资金项目。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引导资金项目储备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按照“全年开放申报、分批集中受理(评审)”的方式,适时组织集中评审。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根据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下达情况按评审时间顺序分批出库。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表、资金预算、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组织项目评审,根据项目不同类型,采取专家评审、同行评议等方式开展评审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十六条 对拟立项的项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向省财政厅报送引导资金分配建议,经审核后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在收到中央下达预算后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计划通知下达后,及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按程序拨付资金。任务书和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参照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贵州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