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指南

贵州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本机关负责公开自行制作或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且保存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本机关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主要通过省科技厅网站(http://kjt.guizhou.gov.cn/)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科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解读信息;

(3)科技发展计划信息;

(4)科技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财政预决算信息;

(7)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8)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及验收信息

(9)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

(10)建议提案信息;

(11)回应社会关切有关信息;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务微博(账号名称:贵州科技)、微信公众号(账号名称:贵州科技)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

省科技厅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851-85878238

电子邮箱:gzskjtbgs@163.com

传真号码:0851-85843510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16号省科技厅4楼410

邮政编码:550002

2.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贵州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科技厅办公室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科技厅办公室代为填写。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及有关信息公开情况。

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向科技厅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由科技厅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科技厅办公室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科技厅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科技厅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办公室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6.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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