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_ 文字解读 _ 福建省财政厅

一、背景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62号)精神,我省从2016年起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制度,并制定了《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闽财预〔2017〕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

2022年,财政部修订了《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60号)。我省依据闽政〔2016〕47号、财预〔2022〕60号等文件,对《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目标任务

强化对吸纳外来人口较多地区的激励,加大对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成效显著地区的奖励,引导相关地区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更有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更好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范围期限

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奖励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区)(不含厦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四、主要内容

(一)修订情况

本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作了以下修订:一是取消工作努力程度奖励。原办法规定,我省工作努力程度奖励结合中央工作努力程度奖励资金安排。考虑到中央财政已取消工作努力程度奖励,我省相应取消该项奖励。二是增加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以进一步加大对解决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成效显著地区的奖励,引导相关地区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二)资金分配

奖励资金包括落户人口奖励资金和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资金,分别占奖励资金总额的95%和5%。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如下客观因素测算:

1.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主要按照省公安厅提供的上年度数据,区分跨省落户人数、本省跨设区市落户人数和设区市内落户人数〔含本县(市、区)内落户人数〕,并分别采取1.5、1.2、1的权重,以体现吸纳不同流入地农业转移人口的成本差异。

2.基本公共服务成本系数。主要参照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加大对公共服务成本较高落户地的支持。

3.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主要参照各地按财政供给人数计算的人均财力水平,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奖励力度。

4.随迁子女义务教育。考虑各地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人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予以奖补。

(三)管理使用

奖励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增强市、县(区)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各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励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市、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薛承财,联系电话:0591-8709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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