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_ 文字解读 _ 福建省财政厅

一、背景依据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件中明确:“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根据财综〔2014〕8号授权,我省发布了《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文),其中第九条第二款对征缴期限作出了规定,明确“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年度每年于十一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本次调整事项

为优化、完善政策,我厅及时启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机制,主动走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情况开展会商调研,调研中发现,现行“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按年度每年于十一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缴费人申报困难,影响缴费的情形。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由于十一月尚未至年底,无法准确核算当年度的全部开采量,进而导致缴费人无法准确申报缴纳当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需要在年后通过更正申报等形式予以修正,增加了缴费人的负担,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工作,便利缴费人申报,优化营商环境,拟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缴期限作如下修改:

“自2023年属期起,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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