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科研效率,提高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科研效率,提高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档案是指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与科研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图表、记录、笔记、测量数据等档案。
第三条 科研项目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记录、虚构数据、故意省略重要信息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档案属于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去。
第二章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由科学技术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档案机构负责。
第六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维护和备份工作,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 科研项目档案的内容
第八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科研项目的名称、时间、实施地点、主要工作内容、实施人员和完成情况等;
(二)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实验数据、测量数据、实验结果等;
(三)科研项目的文献资料、研究成果、论文等;
(四)科研项目的评估、验收报告等;
(五)其他与科研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图表、记录、笔记等。
第九条 科研项目档案的内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分类、装订和保存。
第四章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程序
第十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
(一)科研项目立项时,应当确定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机构;
(二)科研项目实施时,应当建立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备份和保存;
(三)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当对科研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并归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科研项目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维护和备份工作,确保科研项目档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档案查询系统,方便用户查询和下载科研项目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论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科研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科研效率,提高科研水平。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定,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