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甘肃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2023年第26次厅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3年8月22日
甘肃省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为规范科技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科技行政处罚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全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第四条 科技行政部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科技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发生违法行为的按照附表所列基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经立案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科技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销毁或者转移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裁量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实施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集体讨论决策。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再行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吊销并收回许可证;
(二)责令关闭;
(三)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科技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信访、案件投诉、重大案件备案等形式加强对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处罚的,可以选择是否适用并罚,但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单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实行并罚。
第十八条 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归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将案情及案件查办情况的有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