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组织做好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项目验收的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针对应用基础研究类、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不同项目类型,根据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情况,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评价。

第四条 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遵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履行项目验收各项义务,确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

第六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

第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对通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组织单位审查。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开展项目验收,负责提供“一站式验收服务”,对通过组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服务机构审查,并组织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验收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在线办理,市科技局加强项目验收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验收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规定的工作、技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预算执行与调整、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等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等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和审核验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管理、财务专家作为验收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技术专家可兼任管理专家。验收结论经专家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会议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经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专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实地考察、实地测试等环节。会议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市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市财政资金支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召开现场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集中评审验收材料,经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材料集中评审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人组成。验收过程中,专家根据需要,可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经多数专家同意,可要求项目重新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主动申请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审核验收是指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依据任务合同书审核验收材料形成验收结论。审核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对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形成的“揭榜挂帅”项目、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形成特点和管理要求,对验收程序、专家比例、专家来源等进行调整,探索“一类型、一方案”进行验收。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由试点单位自主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与审查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任务合同书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且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七条验收材料包括:

(一)任务合同书;

(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

(三)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四)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

(五)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

(六)项目调整协议(项目如有调整需提供);

(七)市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八)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提供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出具的伦理审查批件,以及跟踪审查意见等结论性材料;

(九)其它相关附件材料:结合任务合同书规定目标和任务,提供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项目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辅助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线依次对验收申请材料开展审查。验收申请材料被审查驳回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针对审查驳回意见,补充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

第四章 验收受理与组织

第十九条验收申请材料通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在线打印验收材料,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后,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受理合格的验收材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终止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终止验收”结论: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致使项目未能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2.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的情况。

市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须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议验收程序,经专家组同意,给予“终止验收”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目标和任务;

4.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

5.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6.未按时按质提供专家组要求补充、完善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行为,导致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一)未及时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二)验收申请材料被驳回后未及时修改提交;

(三)验收申请材料通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后,未及时打印、提交履行完签字、盖章等手续的验收材料;

(四)不配合开展会议验收等工作;

(五)不按规定退回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

(六)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未开展专项审计的,需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确定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后,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录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出具结项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和社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验收服务合同约定,规范内部运行和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

(二)提供项目验收“一站式服务”,开展验收申请材料的集中审查、验收材料的集中受理、验收咨询的集中回复;

(三)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程序,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会议验收和材料集中评审验收,规范验收专家管理;

(四)及时客观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验收专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等相关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验收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不得泄露、违规使用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与验收专家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声明并回避。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管理失职、徇私舞弊、接受请托、泄露保密信息、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深化项目验收“放管服”改革,探索推进“零跑动”、“无纸化”、“承诺制”等新机制,进一步提升项目验收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津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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