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29184信息来源: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时间:2022-06-13 15:57:23文字大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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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对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吸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落地、鼓励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提出具体要求。为打通科技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基于《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形成本细则。

二、主体框架

《青海省促进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共有4章21条,包括:总则、奖补流程及规范、责任与监督、附则。

(一)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奖补方式,对相关名词作出了解释。

(二)奖补流程及规范:共4节13条,明确了奖补资金的申报流程,规定了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奖补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三)责任与监督:共4条,明确了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奖补资金用途、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四)附则,共1条。规定了文件施行时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奖补方式。奖补资金以 事后补助 方式进行奖补。

(二)明确了奖补资金的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指定的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主管处室;主管处室对申报项目和机构进行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信用核查、法律风险审查后,根据当年预算额度,形成拟奖补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编制当年奖补清单,并商请青海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青海省财政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将专项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明确了奖补对象、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要求。根据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在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中的不同作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条件和标准。一是对技术成果交易转化活动,要求技术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认定登记,科技成果已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根据技术合同交易实际到位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二是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要求专业从事技术转移服务活动或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有专职服务团队且经营状况良好,按服务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20%,择优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我省共建的服务机构,按共建机构技术转移营业收入的20%,给予合作伙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三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要求有明确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业务范围、服务经历和成功案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对申报年度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1000万元 (含)以内的,给予年技术交易额1.5%的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明确了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相关资金管理要求,主要用于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提升、技术转移服务活动、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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