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_云南省科技厅

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的规定,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障评审质量,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就,对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组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为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奖励委员会委员任期内需要调整的,部门委员由其所在单位向省科技厅书面提出继任人员;专家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省科技厅进行选聘增补。相关增补人选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不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按不同行业(领域)、学科(专业)分别组建。每个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委员数量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受理的具体情况确定,从云南省科技专家库中按照学科领域对应、数量匹配等原则抽选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二)对完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由从事科技管理的负责人员和科技、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数设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其组成人选由省科技厅提出,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每届任期三年。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及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向省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工作情况;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提名通知;

(二)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受理、形式审查工作;

(三)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环节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受理,协调处理异议;

(五)负责研究、拟订省科学技术奖励政策;

(六)承担省科学技术奖其他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下简称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杰出贡献奖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和重要建树,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节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第十五条 提名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项自然科学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思路和方案;

(二)发现了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其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原始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对科学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以上所称 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 工艺 ,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社会发展等领域各种技术、方法;所称 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 器件 ,包括但不限于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所称 系统 ,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及器件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九条 提名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二)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该项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象的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登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国家、行业和云南省地方技术标准等;

(四)该项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发明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显著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特别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和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和科普项目类。候选项目按照各类别进行提名和评审。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及实施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的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用技术项目分为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并推广应用二年以上的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在实施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中通过创新研制和集成,达到新的技术高度、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要贡献,并推广应用二年以上的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整体)应通过验收并稳定运行二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或者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以及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其整体工程通过验收并稳定运行二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决策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二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产业创新贡献项目是指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引进、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解决我省行业、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第三十条 科普项目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成果项目。提名科普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普基地的建设及运行有重要创新,通过二年以上实践,对全省科普设施建设有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二)科普作品的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等创新性突出,已公开出版发行二年以上,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技创新精神等有显著成效。

科普作品包括科普原创作品和科普编著作品两类:

1.科普原创作品:是指作品所表达的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在国内外还没有其他科普作品将其作为主要表达对象进行创作;或者国内外虽有科普作品对其进行了创作,但采用了与已有科普作品不同的创作手法、表现形式进行创作的科普作品。

2.科普编著作品:是指对其他科普图书、电子出版物等科普载体中的相关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进行创造性的编著,形成独立体系的科普作品。

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译类作品等暂不列入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项目的奖励范围。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各项目类别评定标准如下:

(一)应用技术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类不设二等奖、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候选人。

(三)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做出显著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内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做出重要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社会公益性科学事业中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做出较大贡献,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

在技术开发和生产实践中,通过引进、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在转化应用上效果突出,推广应用上有重大贡献,显著提高我省相关企业和相关行业在国内外竞争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不设二等奖、三等奖。

(五)科普项目类

在省级以上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的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重要创新,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的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等方面有较大创新,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科普作品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的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各项目类别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 国际合作奖的候选人或者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滇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云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二)向在滇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云南省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云南省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云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符合前款条件(一)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与我省个人或组织合作期间产生并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与相关个人或组织共同被提名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候选组织。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

省科技厅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提出提名、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提名资格: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提名工作。

(三)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滇单位,驻滇部队,经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社会团体、社会力量设奖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领域)、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提名工作。

提名单位名单在每年度提名工作通知中公布。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可以提名个人和组织数量:

(一)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可以提名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不超过7人。

(二)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可以提名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5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不超过9人。

(三)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可以提名人数和组织数量:特等奖不超过30人,组织不超过15个;一等奖不超过13人,组织不超过9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1人,组织不超过7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组织不超过5个。

同一项目的候选人、候选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三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征得被提名者同意,并在提名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基本情况、成果等内容。

提名者为个人的,在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者为组织的,在提名者单位、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可以在单位网站发布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三十九条 提名者应指导、协助被提名者填报和提交提名书,对提名书等报奖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提名者、被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提交书面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人)不得被提名和授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的;

(二)科研不端或者其他失信行为并且处于惩戒期内的;

(三)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四)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主要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其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六)对被提名项目无实质性贡献的;

(七)有违纪违法等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八)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不得重复提名的情形:

(一)同一年度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同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二)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被提名为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其他奖励类别的候选人。

(四)同一个人同一年度不得被提名为两个以上项目的候选人。

(五)连续两年获奖的个人需间隔一年,才可再次被提名。

(六)经评审未获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的,应当间隔一年。

第四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提名项目,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

涉及军队和国防建设的秘密项目,暂不受理提名。

第四十四条 奖励办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要求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项目(人)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5日。涉及保密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四十六条 在形式审查公示期间申请退出的候选项目(人),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经同意后,次年可重新提名。

第四十七条 经形式审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人)方可参加评审。

 

第四章 评审和授奖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负责制订省科学技术奖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对等评审。项目按提名等级进行对应评审,不再降级评审,实行逐轮淘汰。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依次包括网络初评、专业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和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等环节。具体规则如下:

(一)网络初评。原则上由省外专家担任评审专家,在云南省科技专家库中抽选省外同行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进行网络评审,投票产生初评结果。国际合作奖不参加网络初评。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1.初评通过的杰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人)应在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

2.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对初评通过的项目(人)独立进行评审,在审阅材料、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打分和投票,并与初评结果合并计算产生会议评审第一轮结果。

3.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第一轮评审结果进行会议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第二轮投票,限额提出拟推荐奖励项目(人)。

(三)综合评审。召开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人)进行投票,提出推荐奖励项目(人)的建议。

(四)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省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情况、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情况进行审议;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为杰出贡献奖的候选者组织答辩和评审;对推荐奖励的候选项目(人)进行投票审定。

省奖励委员会部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该委员委托其所在单位职级相当的人员代行职责。具体人选由该委员提名,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

(五)专业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省奖励委员会会议召开须有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有效。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是:

(一)网络初评。杰出贡献奖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以参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有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以参评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票数通过有效。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第一轮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个人独立评审的分数和票数占比40%,网络初评分数和票数占比60%,两者加权计算得出第一轮评审结果。杰出贡献奖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以参评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有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以参评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票数通过有效。国际合作奖以专业委员会委员个人独立评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有效。

(三)专业评审委员会第二轮评审。杰出贡献奖、国际合作奖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以参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有效;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以参评委员超过二分之一票数通过有效。

(四)综合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会议方式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以参评主任委员超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有效。

(五)审定。省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综合评审结果和杰出贡献奖进行投票表决,以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有效。

第五十三条 奖励办根据评审需要,可以对提名为杰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人)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四条 国际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省人民政府涉外职能部门、有关机构或者驻外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3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人),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择期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或拟奖励项目(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七条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电话号码、联系人等)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以匿名方式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提名者应当承担提名项目(人)异议处理责任。收到异议后,提名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必要时,奖励办可以组织核查。

提名者接到异议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或授奖。

第六十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同异议内容,候选项目(人)取消提名或授奖。相关异议材料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补充必要证明材料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若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一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人)提出的异议,异议自公示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自公示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异议公示截止之日起一年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六十二条 对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的项目(人)提出的异议,奖励办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提名者调查和协调处理,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经监督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异议者和提名者。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违反《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省科技厅相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四条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的,可以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进行举报。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提名者、候选者、评审专家和获奖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科研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名者有《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省科技厅通报批评,三年内暂停其提名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名资格。

(二)候选者、获奖者有《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三)评审专家违反评审有关规定的,取消专家评审资格,并按照省科技专家库建设管理相关办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不得利用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和评审等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1月16日云南省科技厅发布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云府登1308号 云南省科技厅公告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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