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_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皖科政秘〔2023〕451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中初次违法指的是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及时改正指的是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试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及时督查整改情况。当事人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三、《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省科技厅将根据科技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该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2.《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试行)》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

《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执法人员XXX、XXX已向本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x年xx月x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省科技厅;

 3.遵守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或再有相同违法行为发生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皖ICP备19010065号-1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_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皖公网安备34011102001583号
网站标识码:3400000037
总访问量: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公众号
公众号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