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_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皖科政秘〔2023〕451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中初次违法指的是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及时改正指的是违法行为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对触及安全底线、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违法行为,不得免予处罚。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制,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承诺程序,填写《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试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及时督查整改情况。当事人要切实增强守法意识,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承诺。
三、《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省科技厅将根据科技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该清单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2.《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试行)》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1
《安徽省科技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试行)》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执法人员XXX、XXX已向本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治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xx年xx月x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省科技厅;
3.遵守实验动物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或再有相同违法行为发生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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