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内各类科学技术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管理,并设立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应用项目和科技咨询项目三种。
研究项目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基础研究的项目。
应用项目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应用研究的项目。
科技咨询项目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科技咨询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属于省科技厅管理的科研项目。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三)项目的创意和设计方案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
(四)项目的研究进度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进度要求。
(五)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实施地点要求。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研究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创意和设计方案。
(五)项目实施计划书。
(六)项目预算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科研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应当发出项目受理通知,并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的创意和设计方案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
(二)项目的研究进度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进度要求。
(三)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实施地点要求。
(四)项目预算书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结果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项目受理通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科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包括项目启动、实施、结项和评价等阶段。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管理,项目组由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确定,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项目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风险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沟通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沟通机制,加强与申请人、专家、合作伙伴等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质量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和控制。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时间达到省科技厅确定的完成时间要求。
(二)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于实践,取得了实际效果。
(四)项目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项目完成情况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由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申请人、专家、合作伙伴等应当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果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项目验收通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拒绝执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申请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过程不规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