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内各类科学技术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咨询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科研项目管理,并设立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应用项目和科技咨询项目三种。

研究项目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基础研究的项目。

应用项目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应用研究的项目。

科技咨询项目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进行科技咨询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属于省科技厅管理的科研项目。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三)项目的创意和设计方案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

(四)项目的研究进度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进度要求。

(五)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实施地点要求。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研究计划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创意和设计方案。

(五)项目实施计划书。

(六)项目预算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请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通过审核的科研项目申请,省科技厅应当发出项目受理通知,并指定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的创意和设计方案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律。

(二)项目的研究进度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进度要求。

(三)项目的实施地点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实施地点要求。

(四)项目预算书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预算要求。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结果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项目受理通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科学计划”的要求进行,包括项目启动、实施、结项和评价等阶段。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组管理,项目组由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确定,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项目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风险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沟通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沟通机制,加强与申请人、专家、合作伙伴等的沟通和协调。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质量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质量管理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控和控制。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完成时间达到省科技厅确定的完成时间要求。

(二)项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

(三)项目成果应用于实践,取得了实际效果。

(四)项目成果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项目完成情况符合省科技厅确定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由科研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申请人、专家、合作伙伴等应当参加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果由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项目验收通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遵守江西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拒绝执行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申请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过程不规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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