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文件
科研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以下科研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项目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文件。
第二条 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文件适用于科研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科研项目采购范围应当符合项目需求,包括设备、材料、软件、服务等。
第五条 科研项目采购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政府采购政策;
(二)符合采购人的需求;
(三)符合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
(五)具有合理的采购价格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二)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组织采购活动;
(四)监督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
(五)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采购价款。
第九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履行采购合同,保障项目的需求和质量,并对采购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条 科研项目采购流程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项目需求分析;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
(三)供应商推荐;
(四)谈判和签订合同;
(五)支付采购价款。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采购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产品性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采购价款。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并及时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三)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范围;
(四)能够提供符合项目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产品说明书和性能测试报告;
(三)质量手册和售后服务承诺;
(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按时提交有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供应商的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进行考核,并确定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分类和管理,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采购行为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投诉处理,及时解决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和协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违反采购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采购规定,不履行采购职责的;
(二)违反采购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不公平合同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采购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
(四)违反采购规定,虚构供应商的;
(五)违反采购规定,造成采购活动的混乱的。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违反采购管理规定,不履行采购职责,造成采购活动的混乱,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文件由科研项目采购人负责实施。
第三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科研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科研项目采购人提出。
第三五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第三六条 科研项目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文件的解释权属于科研项目采购人。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文件由科研项目采购人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