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机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机关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科研项目,是指由机关组织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生命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学等领域。

第四条 机关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机关科研项目应当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控制、验收等过程。

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确定项目目标、范围、任务、进度、预算、风险等事项,建立项目档案,并与其他相关人员保持密切沟通。

第七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任务和时间节点,合理规划项目资源,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建立项目监测和评估机制,对项目进展、成果和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防止项目风险和损失。

第十条 机关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科学技术机构或者机关组织进行,验收结果应当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机关科研项目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和协作,确保项目的有效实施和推进。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组织或者科学技术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管理不当,导致项目失败或者成果质量不高的;

(二)违反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控制、验收等程序,导致项目成果质量不高的;

(三)违反保密、安全和风险管理等程序,导致项目风险和损失的;

(四)不遵守科学技术管理相关规定,导致项目无法有效实施和推进的。

第十三条 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机关组织或者科学技术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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