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质量,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吉林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内科研项目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注重科学研究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技术条件;
(三)具有相应的科研资金和科研资源;
(四)能够提供详细的科研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研项目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科研资金申请报告;
(四)科研资源申请报告;
(五)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科研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不得拖延或者补交。
第八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对审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向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结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按时提交申请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科研项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应当由吉林省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规则,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评审结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科研项目申请人应当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十八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注重科研项目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九条 科研项目验收专家应当由吉林省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二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专家应当遵守验收规则,独立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验收结果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科研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或者科研项目质量下降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四条 对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科研项目的管理。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