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组织领导和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执行者。校长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历和资格证书。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四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师生员工的团结和进步,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校长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和校长应当定期沟通工作,协商解决学校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学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和校长应当尊重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师生员工的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组织负责解释和实施。
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