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合同管理办法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2月15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1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办法全文共10章67条,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管理等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办法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办法规定,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信息,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所称当事人,是指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内容,旨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2月15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2月14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现将《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列举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推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合同管理的阳光透明。
二、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信息,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信息,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四、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信息,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应当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未遵守当事人约定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