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提高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实行项目化管理,实行项目申报、项目进展、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项目档案等制度。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应当符合山东大学的研究规划和学科专业方向。
(二)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三)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进行项目管理,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表。
(二)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进行 budget 的编制和审核,并严格按照 budget 进行实施。
(三)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进行项目验收,并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四)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进行项目档案管理,并建立项目档案库,保证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进行项目验收,并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二)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由山东大学的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三)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由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和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并严格按照验收程序进行验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科研项目申报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报告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项目的成果。
第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山东大学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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