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研经费管理松绑,出国学术交流不再进“三公“(安徽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按照传统标准规定天数、次数;科研项目刚刚开始,就要提前把今后几年的开支编制好……这些套在科研经费上的“枷锁”即将改变。12月2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本市将简政放权,为科研经费“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新闻发布会现场。
科研人员出国交流制度“变脸”
“以往,科研人员出国交流合作都纳入‘三公’,出国天数、次数以及经费都要按照行政机关标准执行,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交流,有些正常的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也常因为这些限制而无法实现。“孟照红介绍,《实施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改革,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实施意见》规定,直接从事科研任务人员,以及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使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按照有关规定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费用”科目,列支“差旅费”或“会议费”科目。
预算简化不用再说明开几次会
以往的科研预算,也频遭科研人员“吐槽”。按照以往的预算编制要求,科研人员需要提前编制科研项目的各项开支,一旦实际运行中发生变化,再调整经费需较长事前审核流程。
《实施意见》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该科目合并后的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孟照红解读政策。
结余资金两年内可统筹使用
《实施意见》改进了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同时,为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管理责任,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施意见》规定,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
编制外科研人员也有劳务费
以往,参与项目研究的不在编人员都无法领取劳务费,这影响了这部分人员的积极性。
《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了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一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都可以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同时,对于在职在编的科研人员,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配套落实政策陆续出台
为确保《实施意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财政厅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修)订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将于今年年底和明年年初陆续出台。项目主管部门将于2017年6月30日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为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评估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省财政厅、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将加快修订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同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于2017年6月30前,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内部报销管理规定,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作者:任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