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震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震联发〔2021〕1号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协会:

为规范我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管理,促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地震局联合印发的《加强新时代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意见》,青海省地震局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加强新时代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制订《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地震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2月8日

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促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青海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中国地震局联合印发的《加强新时代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意见》,青海省地震局、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加强新时代防震减灾科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参照《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增强公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民应对地震灾害技能的场所,应当坚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分为四类:

场馆类:具有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的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与地震相关的地质公园;具有抗震研究价值的,包括完好、震损或震毁的典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遗址;具有地震科学研究价值的重要地震地质、地形、地貌变动的遗迹;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具有防震减灾展教功能的各种培训中心和演练场所;

其他类:开放式的地震台站和实验室;具有防震减灾科普设施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和相关单位;与地震相关的历史标志性场所、建筑等。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效管理、有序开放、正确引导的原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体验性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六条 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产品的研发与创作。

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地震局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认定、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

(三)向市(州)地震局反馈科普教育基地评审、中期评估、复核等工作结果,处理有关异议;

(四)指导市(州)地震局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区、行委)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申报、运行维护的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延续称号申请;

(二)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中期评估、延续称号的实地检查;

(三)督促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整改和实地验收;

(四)组织指导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活动。

第九条 省地震局归口管理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负责组织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评审、中期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受理科普教育基地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抽查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开展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相关研究,提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的技术咨询和科普资源支持;

(四)承办科普教育基地的工作信息汇集、数据统计、活动宣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由其所属机构负责。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二)具有一定规模、用于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的固定场所,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展区面积原则上最小应达到以下标准:场馆类300平方米,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场所类150平方米;其他类100平方米。

(三)具备展板、实物、模型、多媒体等多种展项,应注重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参与性,并定期更新或替换。其中,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的展项不少于8项,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4项;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在严格保护地质地貌和遗址遗迹的前提下,科学、准确地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保护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并附有一定的辅助展示手段;培训和演练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展项不少于3项;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应在历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拥有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的条件。

(四)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并适时更新。

(五)有专(兼)职的讲解员。其中,场馆类、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类科普教育基地的需有专职讲解员。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至少有兼职讲解员。

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六)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一定规模的接待能力。其中,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培训和演练类、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应在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年接待能力2000人次以上。

(七)有稳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九)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十)有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十一)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十二)在每年的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须提交《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和表中所列附件资料(附件1)。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本地区的市(州)级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省地震局所属科普教育基地,直接报省地震局。

(二)市(州)级地震部门或工作机构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检查,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地震局。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章 认定

第十五条 省地震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人员成立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实地评估。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对于申报表、附件材料、签章不齐全,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一)(二)条件的,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采用定量评分的方法,按照《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附件2)逐项打分,对通过认定的基地授予“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称号有效期6年,并通过省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省地震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时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工作。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1月30日前向本地区市(州)地震局报送本年度的科普活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科普工作计划,市(州)地震局汇总以后报省地震局备案。省地震局所属科普教育基地,直接报省地震局。

第二十条 省地震局于科普教育基地获得称号的第3年组织专家开展中期评估和抽查。评估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估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限期6个月,整改后合格的保留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第二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可于获得称号的第6年9月30日前自愿向本地区的市(州)地震局提交《延续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申报表》(附件3),由市(州)地震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地震局。

第二十二条 省地震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延续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分细则》(附件4),对申请延续称号的科普教育基地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延续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有效期6年。

第二十三条 对运行维护不良的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自动取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不能履行防震减灾科普义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运行的;

(三)不提交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总结,不参加中期考核,有效期满不提交延续称号申请的;

(四)中期评估不合格,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复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

3.延续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申报表

4.延续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分细则

附件1

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基地名称(盖章):

基地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青海省地震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请在阅读《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评分表》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清晰。

2.表中文字表述部分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字;有选择项的栏目,在相应的□内打√;不得自行改变表格版式、删除和增加栏目;申报附件资料应按表中编号排序,其中照片(截图)、录像选择一种提交即可,照片(截图)一般提交1-6张,并附20字以内的说明,提交录像一般不超过40s。

3.本表及附件资料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必另行制作封面,不宜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本表及附件资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手写签名,报送至本地区的地市级地震部门或机构。

一、基地基本信息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其他(请注明: )

□独立法人 □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基地类别 □场馆类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地质公园 □地震遗址遗迹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培训中心 □演练场所 □其他类 □地震台站 □高等院校 □研究院所 □历史标志性场所 □建筑

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必填项):

1.场馆类基地:防震减灾展区面积 平方米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 □小于10项 □大于或等于10项

互动、体验展项 □小于5项 □大于或等于5项

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周期 □无 □1年(含1年)1次

□2年(含2年)1次 □大于2年1次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基地:简要描述展区面积、能够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辅助展示手段、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周期等,限250字以内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基地:防震减灾展区面积: 平方米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 □小于5项 □大于或等于5项

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周期 □1年(含1年)1次

□2年(含2年)1次

□大于2年1次

□无

其他类基地:简要描述展区面积、在防震减灾历史或科技方面的特色、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的基本条件、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周期等,限250字以内

2.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络展示(多选):

□无

□网站(链接: )

□网页(链接: )

□新媒体账号(二维码)

3.讲解员数量:专职讲解员 人;兼职讲解员 人

4.近3年讲解员接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情况:□无 □有

5.年开放天数:□大于或等于180天 □大于或等于100天小于180天

□小于100天,在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

6.年接待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人次 □大于或等于2000人次小于5000人次 □小于2000人次

7.用于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的经费:

□财政拨款 万元

□其他收入 万元(请说明来源: )

8.管理制度(如接待、安全、卫生防疫、科普等):

□无 □有

(主要管理制度名录:

1. ;

2. ;

3. ;

4. ;

5. ;)

9.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无 □有,但不够规范 □齐全规范

10.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全部达到 □部分达到 □不清楚

11.日接待台帐(多选):□无 □记录讲解员上岗情况 □记录接待参观状况

□记录专题科普活动 □记录其他(请注明: )

12.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多选):

□无 □公布开放时间 □公布活动内容 □公布接待办法 □公布联系方式

□公布其他内容(请注明: )

13.在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多选):

□4.4玉树地震纪念日 □全国防灾减灾日 □唐山大地震纪念日 □国际减灾日 科技活动周

□科普日 □其他时段(请注明: )

14.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无 □有

附加情况(非必填项)

1.参加国家级、省级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2.基地在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方面的创新及成果,限250字以内

3.地震发生时,职工、观众按照预案避险和疏散情况,限250字以内

4.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无 □有

5.外出举办防震减灾流动科普展览情况,限250字以内

6.时长5分钟的基地概况和工作汇报视频:□无 □有

7.获其他部门认定、授牌:□无 □有

申报附件资料:

1.基地简介(限600字以内)。

2.法人资格证书照片、授权文件照片等证明材料。

3.防震减灾展项、防震减灾展区、地震遗址遗迹典型特征、地震遗迹遗址保护展示手段、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周期等情况介绍(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等证明材料)。

4.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信息(发布内容截图等证明材料)。

5.专兼职讲解员组成情况(文字说明、现场讲解照片、工作证等证明材料)。

6.近3年讲解员接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情况(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照片、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7.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和年接待能力情况(开放记录、制度文件等证明材料)。

8.日常运维经费证明材料(最近2年经费收入和支出等证明材料)。

9.主要管理制度(目录、照片、制度文本汇编等证明材料)。

10.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11.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环保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结果照片等证明材料)。

12.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台帐记录、照片等证明材料)。

13.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情况(文字说明、照片等文字说明、照片证明材料)。

14.近3年,在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情况(活动记录、成果、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15.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其中关于科普活动设计和开展的案例不少于2个。

16.附加资料:

(1)国家级、省级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奖励证书。

(2)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创新性成果(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3)地震发生时,基地职工组织参观人员进行避险和疏散的情况(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4)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的文本、照片、录像。

(5)外出举办防震减灾流动科普展览情况(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6)时长5分钟的基地概况和工作汇报视频。

(7)获其他部门认定、授牌的文件或牌匾照片。

三、推荐审核意见

基地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地震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地震局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评分细则

分类 条 件 最高分值 依据材料

基本 条件 (100分) 场馆类(其中展项是指由若干个相关展品组成、组合性地展示防震减灾领域某些相关联知识的技术手段、载体) 展区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不少于8项 7 文字说明、照片

互动、体验展项不少于4项 5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应在严格保护地质地貌和遗迹遗址的前提下,科学、准确地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 6 文字说明、照片

保护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并附有一定的辅助展示手段 6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防震减灾内容的展项不少于3项 12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其他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5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应在历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拥有一定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科普教育的条件 12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6 文字说明、照片

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防震减灾科普活动信息等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并适时更新 5 发布内容截图

讲解员组成 场馆类、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有专职讲解员 6 文字说明、现场讲解照片、工作证

其他类 有兼职讲解员 6

讲解员受过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具备科学规范讲解地震知识的能力 5 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照片、结业证书

开放天数和年接待能力 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8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 6 开放记录、制度文件

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100天,年接待能力5000人次以上 6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其他类 每年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年接待能力2000人次以上 6

有稳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10 经费收入和支出证明材料

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 管理制度目录、照片

有主要管理制度汇编 4 制度文本汇编

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 6 照片、录像

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5 环保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结果照片

具有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5 台帐记录、照片

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5 文字说明、照片

在每年的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应当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 10 活动记录、成果、照片、录像

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其中关于科普活动设计和开展的案例不少于2个 6 文本

附加分 (总加分不超过9分) 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2 获奖证书

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有创新,取得较好效果 2 文字说明、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

地震发生时,基地地震应急预案能够自动启动,职工按照预案组织参观人员避险和疏散 5 文字说明、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

具有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 2 讲解或导览文本、照片、录像

外出举办防震减灾流动科普展览 2 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时长5分钟的基地概况和工作汇报视频 2 视频

获其他部门认定、授牌情况 2 文件、牌匾照片

实地评估 重点抽查防震减灾展区及展项情况、开放和接待情况、科普活动情况等。 现场检查或者视频直播检查

附件3

延续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申 报

基地名称(盖章):

基地负责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青海省地震局 制

填 表 说 明

1.请在阅读《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延续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分细则》的基础上,以基地上一次获得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时的情况为参照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准确清晰。

2.表中文字表述部分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字;有选择项的栏目,在相应的□内打√;不得自行改变表格版式、删除和增加栏目;申报附件资料应按表中编号排序,情况无变化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情况有变化时需要提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照片(截图)、录像选择一种提交即可,照片(截图)一般提交1-6张,并附20字以内的说明,提交录像一般不超过40s。

3.本表及附件资料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必另行制作封面,不宜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4.本表及附件资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手写签名,报送至本地区的市(州)地震局。

一、基地基本信息

基地名称

详细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其他 (请注明: )

□独立法人 □受法人委托、授权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

上一次获得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年月 年 月

基地类别 □场馆类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地质公园 □地震遗址遗迹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培训中心 □演练场所 □其他类 □地震台站 □高等院校 □研究院所 □历史标志性场所 □建筑

依托单位 单位名称

主管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二、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必填项):

1.场馆类基地:防震减灾展区面积 □无变化 □增加 □减少且大于等于300平米

□减少且小于300平米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 □无变化 □增加 □减少且大于等于8项

□减少且小于8项

互动、体验展项 □无变化 □增加 □减少且大于等于4项

□减少且小于4项

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情况 □无更新和替换 □有更新 □有替换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基地:简要描述展区面积、能够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辅助展示手段、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等变化情况,限250字以内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基地:防震减灾展区面积 □无变化 □增加

□减少且大于等于150平米 □减少且小于150平米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 □增加 □减少

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情况 □无更新和替换 □有更新 □有替换

其他类基地:简要描述基地在防震减灾历史或科技方面的特色、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的基本条件、展区面积、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等变化情况,限250字以内

2.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等网络展示: □无更新 □有更新

3.讲解员人数变化:

专职讲解员人数 □无变化 □增加 □减少 兼职讲解员人数 □无变化 □增加 □减少

4.近3年讲解员接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情况: □无 □有

5.年开放天数: □大于或等于180天 □大于或等于100天小于180天

□小于100天,在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

6.年接待能力: □大于或等于5000人次 □大于或等于2000人次小于5000人次 □小于2000人次

7.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的经费: □无变化 □增加 □减少

8.主要管理制度: □无变化 □有增加 □有废止

9.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 □无变化 □增加 □减少

10.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无变化 □有变化

11.日接待台帐: □无变化 □增加内容 □减少内容

12.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 □无变化 □增加 □减少

13.在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多选):

□4.14玉树地震纪念日 □全国防灾减灾日 □唐山大地震纪念日 □国际减灾日

□科技活动周 □科普日 □其他(请注明: )

14.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无 □有

附加情况(非必填项)

1.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情况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活动名称: 获奖名次:

2.基地在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方面的创新及成果,限250字以内

3.地震发生时,职工、观众按照预案避险和疏散情况,限250字以内

4.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 □无变化 □新增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 □更新讲解或导览内容

5.外出举办防震减灾流动科普展览情况,限250字以内

6.基地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汇报视频: □无 □有

7.获其他部门认定、授牌: □无 □有

申报附件资料:

1.基地简介(限600字以内)。

2.法人资格证书照片、授权文件照片等证明材料。

3.防震减灾展项、防震减灾展区、地震遗址遗迹典型特征、地震遗迹遗址保护展示手段、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等变化情况介绍(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等证明材料)。

4.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和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信息变化情况介绍(发布内容截图等证明材料)。

5.专兼职讲解员变化情况介绍(文字说明、现场讲解照片、工作证等证明材料)。

6.近3年讲解员接受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情况(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照片、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7.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和年接待能力(开放记录、制度文件等证明材料)。

8.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的经费变化情况介绍(最近2年经费收入和支出证明材料)。

9.主要管理制度变化情况介绍(目录、照片、制度文本汇编等证明材料)。

10.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变化情况介绍(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11.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方面的变化情况介绍(环保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结果照片等证明材料)。

12.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台帐记录等证明材料)。

13.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化情况介绍(文字说明、照片等证明材料)。

14.近3年,在每年的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情况(活动记录、成果、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15.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其中关于科普活动设计和开展的案例不少于2个。

16.附加资料:

(1)省级及以上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奖励证书。

(2)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创新性成果(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3)地震发生时,基地职工组织参观人员进行避险和疏散的情况(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4)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变化情况介绍(文字说明、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5)外出举办防震减灾科普流动展览情况(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5)时长5分钟的近4年来基地科普工作汇报视频。

(6)获其他部门认定、授牌的文件或牌匾照片。

三、推荐审核意见

基地主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地震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省地震局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延续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评分细则

分类 条 件 分值 依据材料

申报材料 申报表、附件材料签章齐全 80 申报表、附件材料

基本条件 场馆类 展区面积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且大于等于300平米扣2分;减少且小于300平米扣5分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防震减灾内容展项 无变化得0分;增加1项得1分;减少1项扣1分;展项少于8项扣5分 文字说明、照片

互动、体验展项 无变化得0分;增加1项得1分;减少1项扣1分;展项少于4项扣5分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无变化得0分;有更新得1分;有替换得1分 文字说明、照片

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展区面积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且大于等于200平米扣2分;减少且小于150平米扣5分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应在严格保护地质地貌和遗迹遗址的前提下,科学、准确地反映地质运动以及地震活动或破坏的典型特征 无变化得0分;增加保护措施得1分;典型特征遭破坏扣5分 文字说明、照片

保护范围具有一定规模并附有一定的辅助展示手段 无变化得0分;保护范围和展示规模增加得1分;保护范围和展示手段减少扣5分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无变化得0分;有更新得1分;有替换得1分 文字说明、照片

基本条件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且大于等于200平米扣2分;减少且小于150平米扣5分 文字说明、展区平面图、照片

防震减灾内容的展项不少于5项 无变化得0分;增加1项得1分;减少1项扣1分;展项少于4项扣10分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无变化得0分;有更新得1分;有替换得1分 文字说明、照片

其他类 展区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且大于等于100平米扣2分;减少且小于100平米扣5分 文字说明、照片

应在历史或科技方面具有一定特色,并拥有一定开展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科普教育的条件 无变化得0分;条件改善得1分;条件恶化扣10分 文字说明、照片

定期进行展品展项的更新和替换 无变化得0分;有更新得1分;有替换得1分 文字说明、照片

有展示科普教育基地整体情况、防震减灾科普内容、科普活动信息的网站、网页或新媒体账号,并适时更新 无变化得0分;有更新得1分 文字说明、网址链接、二维码、截图

讲解员组成 场馆类、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培训和演练场所类 专职讲解员人数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扣1分 文字说明、现场讲解照片、工作证

其他类 兼职讲解员人数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扣1分

近3年讲解员至少接受一次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培训 培训1次得1分;没有培训扣1分 培训班名称、培训时间、培训照片、结业证书

开放天数和接待能力 综合性科技馆、博物馆、展览馆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 大于或等于180天得1分;小于180天扣3分 开放记录、制度文件

年接待能力 大于或等于5000人次得1分;小于5000人次扣2分

独立设置的防震减灾科普场馆、地质公园和地震遗址遗迹类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 大于或等于100天得1分;小于100天扣3分

年接待能力 大于或等于5000人次得1分;小于5000人次扣2分

基本条件 开放天数和接待能力 培训和演练场所类、其他类 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 在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点时段开放得2分;未开放扣3分 开放记录、制度文件

年接待能力 大于或等于2000人次得1分;小于2000人次扣2分

有稳定的经费用于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扣1分 经费收入和支出证明材料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无变化得0分;有增加得1分;有废止扣1分 管理制度目录、照片、文本汇编

场所内安全与应急疏散标志和设施齐全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扣1分 照片、录像

符合国家相关环保、安全标准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扣1分 环保部门、消防部门验收结果照片

具有日接待台帐,记录讲解员、志愿者等上岗情况和接待参观状况以及专题科普活动等信息 无变化得0分;增加内容得1分;减少内容扣1分 台帐记录、照片

在场所显著位置布设专门提示设施,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接待办法、联系方式等信息 无变化得0分;增加得1分;减少扣1分 文字说明、照片

在每年的4.14玉树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点时段,开展防震减灾专题科普活动 6 活动记录、成果、照片、录像

最近2年的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其中关于科普活动设计和开展的案例不少于2个 2 文本

附加分 (总加分不超过9分) 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讲解、展演汇演等科普活动,并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2 获奖证书

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有创新,取得较好效果 3 文字说明、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

地震发生时,基地地震应急预案能够自动启动,职工按照预案组织参观人员避险和疏散 5 文字说明、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

具有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 无变化不得分;增设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得2分;更新电子语音讲解或导览得2分 讲解或导览文本、照片、录像

外出举办防震减灾科普流动展览 2 简报、新闻报道、照片、录像等证明材料

基地防震减灾科普工作汇报视频,时长5分钟 2 视频

基地获其他部门认定、授牌 2 文件、牌匾照片

实地评估 重点抽查防震减灾展区及展项情况、开放和接待情况、科普活动情况等。 现场检查或者视频直播检查

青海省地震局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震联发〔2021〕1号

《青海日报》(2023年05月23日 第7版: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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